(一)申请者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附支撑材料,向学位点提出申请,经学位点审核后,提交学位点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严格按照不低于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对申请教师的科研、教学和指导能力进行审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三)研究生院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新增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依照学校章程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对通过的导师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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